開票須知﹝適用於國泰授權可開票的旅行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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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同業如有違規的情況發生,國泰航空將直接採取以下措施;

  • 行政費用 - 國泰航空保留針對以下任何一種不當使用訂位系統而加收費用不須事先通知的權利。
  • 損失 - 國泰航空保留取消訂位、暫停機票使用及針對旅行同業因不當使用訂位系統而造成任何損失費用的權利。
  • 終止使用權利 - 國泰航空保留不當使用訂位系統的旅行同業終止使用訂位系統查閱、訂位、開票或代理的權利,並將尚未開票的訂位記錄取消。

 

  1. 開票前務必重新計價,確定票價適用且正確再開票;若因使用無效或過期的票價開出的機票,所產生的價差需由開票旅行社自行負擔。

  2. 旅行同業須確實遵守國際航空協會票價規定,且須確保旅客詳細知悉票價規定並提供旅客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

  3. 旅行同業須於開票期限前,開票或取消機位。

  4. 訂位記錄中的訂位艙等及開立機票的艙等須一致。

  5. 旅行同業必須在每一訂位記錄中輸入真實的機票號碼。且須確保在開票期限前,訂位記錄中有機票號碼,以免機位被取消;機票號碼會自動產生也可人工輸入。開立電子機票或聯航電子機票時,TKNE會自動產生。當電子機票或聯航電子機票作廢、更改或退票時,訂位記錄中之開票期限會重設,同時TKNE會被移除,旅行同業須確保在開票期限前聯結或重新開立機票,以免機位被取消。請儘量在原訂位記錄中取消及新訂位一次簽收,系統會自動聯結票號,以減少因人工輸入票號所造成的疏失。

  6. 開票時,旅行同業必須收取本地及各國政府所規定的稅項及其他費用。

  7. 開票時,旅行同業必須使用國泰的機票代碼。

  8. 開票後,更改訂位須符合機票上的限制及規定。

  9. 更改機票時,旅行同業必須依據機票上的限制及規定收取更改費用。

  10. 開票時,旅行同業必須確認機票上免費寄艙行李的限額。

  11. 開全額機票時,旅行同業須選擇正確的佣金。

  12. 旅行同業開票時,必須確認訂位記錄符合行程起點至終點的結合航段訂位方式。請參照正確的使用訂位系統

  13. 旅行同業不論訂位或開票,皆必須確認其使用的訂位系統(GDS)PCC是在台灣註冊的。 

其他相關規則及步驟